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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塘沽区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
章 程
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塘沽区统战理论研究会(以下简称本会)是在中共塘沽区委领导下研究统一战线理论的群众性学术团体。
 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"三个代表"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,贯彻"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"的方针,对统一战线理论和工作中的问题开展研讨活动,在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内,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、为统一祖国和振兴中华服务。
 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中共塘沽区委统战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  第四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:
  一、组织和推动塘沽区统一战线理论问题的研究和讨论,制定研究计划,举办学术讨论及报告,开展其它有关活动。
  二、协助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理论和政策的宣传、研究。
  三、组织全区统一战线理论研究成果的交流活动。
  四、组建全区统一战线理论研究队伍,登记和发展研究会会员。
  五、开展与市统战理论研究会和先进省市及兄弟区、县、局统战理论研究组织的联系与交流。

第三章 会员

 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 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一、拥护党的方针政策、热爱统战事业,热心统战理论研究,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。
  二、遵守本会章程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。
  三、履行会员义务,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。
 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一、在本会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  二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。
  三、获得本会提供的优惠服务。
  四、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 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一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。
  二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。
  三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  四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。
 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  第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 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  一、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。
  二、选举会长一人,副会长一至六人,秘书长一人、副秘书长一人。
  三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。
  四、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。
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 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一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。
  二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。
  三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。
  四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  五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  六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  第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。
 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一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。
  二、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  三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 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一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  二、提名副秘书长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  三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第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六章 附则

 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9日塘沽区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 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
 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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